问:我司进口一台设备,被海关估价了,海关的价格是我们的三倍,但是我们要求海关出示所谓的“海关掌握的同类货物价格”,海关却以商业秘密为由不出示。现在怎么办啊?
答:您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应当包括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贵司应着力证明成交价格的真实性以及不受调整因素的影响,是可以作为审定完税价格的基础的。贵司可以向海关提交解释报告以及相关资料如原厂发票、与厂签订的购销合同、付款凭证、国内的销售发票或国内的销售合同等等。如需进一步的法律服务,请联系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海关部,电话0755-83679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