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司以一般贸易进口了一台新设备,被海关查验,认为我们的成交价格偏低了,应按海关价格系统的价格来征税,不然就不放行,请问难道只能按海关提出的价格缴税吗?谢谢。
答:您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应当包括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贵司应着力证明成交价格的真实性以及不受调整因素的影响,是可以作为审定完税价格的基础的。贵司可以向海关提交解释报告以及相关资料如原厂发票、与厂签订的购销合同、付款凭证、国内的销售发票或国内的销售合同等。另外,因为确定完税价格的过程比较复杂、耗时,贵司可以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先交纳保证金放行。如需进一步的法律服务,请联系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海关部,电话0755-83679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