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司今年6月进口测试车辆,进行暂时进出口申报,12月申请延期未被批准,海关说我司的项目非国家相关主管部门规定实施必检项目的暂时进境车辆6个月期满必须出境。请问有这样的规定吗?
答:根据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12号,测试用暂时进境车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实施必检项目的,如不能在6个月内复运出境,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向暂时进境核准地海关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车辆测试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经直属海关审核同意后,可以延期。在18个月延长期届满后仍需要延期的,由主管地直属海关报海关总署审批;对于非国家相关主管部门规定实施必检项目的暂时进境车辆,不能申请延期,期满必须复运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