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司租赁进口了两台生产设备,在租赁期将至时与外方签订了续租的有关协议。但因工作人员的疏忽,没有及时将续租的情况向海关申报。我司担心会受到海关的相关处罚,会不会导致现在再申报续租时就不会被海关允许了?
答: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需留购、续租租赁进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申报办理相关手续应当不迟于租赁进口货物租期届满后的第30日。上述办法的第四十条的确规定了对于未及时申报续租行为的相关处理方式,但只提到了征收滞纳金,所以未及时申报续租并不必然导致海关不允许续租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