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老师您好,我司是做进料加工贸易的,我司与某外方的其中的一份合同因故提前终止了,但因工作繁忙,工作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后三个月才想起来要向海关报核。请问现在有没有超过海关规定的报核期限,我司会被海关处罚吗?
答: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经营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并自加工贸易手册项下最后一批成品出口或者加工贸易手册到期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报核。经营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因故提前终止的,应当自合同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报核。”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经营保税货物的加工等业务,不依照规定办理核销等手续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