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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一定要等到处置侵权货物后才能把发货人名称告诉知识产权权利人吗?
发布时间:2013-04-01 08:39:30     浏览:639次
问题描述: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海关作出没收侵权货物决定的,应当将下列已知的情况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二)收发货人名称”。所以,海关在作出处罚决定后就应当将已知的发货人名称告诉知识产权权利人,而不是必须要等到处置货物后。
兰迪海关部-:
问:去年海关曾扣留了一批侵犯我司专利权的家用电器。经我司前往海关咨询,得知海关已经对发货人作了没收处罚决定,但当我司请求海关提供国外收货人名称,以便我司查找侵权贸易源头时,海关人员却表示只能等到货物处置完毕后才能告知相关信息,现阶段还不能提供。请问海关的说法有依据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海关作出没收侵权货物决定的,应当将下列已知的情况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二)收发货人名称”。所以,海关在作出处罚决定后就应当将已知的发货人名称告诉知识产权权利人,而不是必须要等到处置货物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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