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文化部、海关总署关于印发《美术品进出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市发[2009]第21号),美术品,是指艺术创作者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创作的具有审美意义的造型艺术作品,包括绘画、书法、雕塑、摄影、装置等作品,以及艺术创作者许可并签名的,数量在200件以内的复制品。不包括工业化批量生产的工艺美术产品,不包括文物。美术品进出口单位应当在美术品进出口前,向美术品进出口口岸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以下材料: (一)美术品进出口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二)进出口美术品的来源、目的地、用途; (三)艺术创作者名单、美术品图录和介绍; (四)审批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