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您好。我司为外商独资企业,在中国从事医药进口近十年。现在海关到我司来稽查,认为我司的价格比同期其他公司的要低,存在低报的嫌疑。我司认为这是我司与境外企业长期合作以及本司的商业谈判能力获得的优势价格。如果硬拿其他公司的价格来对比,应该是违反了海关估价的公平原则?
答:您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海关审查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应当遵循客观、公平、统一的原则。对于公平原则,一般理解为海关估价过程应当公平,即相同的贸易方式、相同的交易过程应受到相同的海关估价待遇。对于因为商务谈判能力而造成的价格差异不应成为海关估价的关注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