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您好。我司是香港一家公司,在中国内地没有成立子公司。一直以来都是委托一家物流公司代理报关进口到深圳。我司在深圳租赁了一家仓库,我司接到单之后直接从深圳仓库发货。现在海关稽查这家物流公司,认定我司进口货物,实际上是一种寄售行为,进口时并不存在成交价格,所以应以内地销售的价格作为完税价格。请问是这样的吗?谢谢。
答:您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易货贸易、寄售、捐赠、赠送等不存在成交价格的进口货物,海关与纳税义务人进行价格磋商后,按照该办法第六条列明的方法审查确定完税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