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司与船公司签有长期包运合同(COA),在实际履行合同的时候,有时会产生滞期费,有时产生速遗费。年初海关来我司稽查,现在出了稽查结论认为我司没有将滞期费计入完税价格,要补税。我司问速遣费是不是应该从运费扣除,海关说没有相关的规定。那就是有利于海关的加上,有利于企业的就没有规定。请问不可以滞期费和速遣费先抵冲再以余值计入完税价格吗?
答:您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应当包括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滞期费相当于增加运输相关费用,速遣费相当于减少相关费用,进口货物的运费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费用计算。故贵司的要求是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