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您好。我司从印尼进口煤炭,与船公司签了运输合同,其中有有约定滞期费。尔后我司又与印尼出口方签订了背靠背运输合同,在装运港口发生的滞期费由我司向船公司支付后由出口方补回我司。现在海关只根据我司与公司签的运输合同要求将所有滞期费计入完税价格。请问这合理吗?谢谢。
答: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应当包括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如果装运港产生的滞期费确由出口方承担了,则不应计入完税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