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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院批捕外籍走私嫌疑人需要向上一级检察院报告?
    发布时间:2014-11-11 08:49:30  浏览:759次
    问:您好。美国籍的朋友因为帮人带东西入境被海关缉私给抓走了,现在案件已经送到检察院批捕,请问对于批捕外籍人士,是否要报告上一级检察?谢谢。

    答: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外国籍人涉嫌走私犯罪案件,决定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后四十八小时以内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同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外事部门通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对备案材料经审查发现错误的,应当依法及时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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