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司做海关品加工业务,正常是从香港进料过来加工,之后再出口到香港的,也有一个内销部门,因货都是放在一起的,一个员工将几板原要出口的货卖了给客户,现在海关稽查的时候发现了说要对我们进行处罚,我们去找客户的时候,客户说已经批发出去了,找不回来了,请问我们会有什么大的责任吗?
答: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损坏或丢失海关监管货物,不能提供正当理由的,报关企业、报关人员和海关准予从事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储存、加工、装配、寄售、展示等业务的企业,海关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暂停其6个月以内从事有关业务或者执业的处罚。所以,如贵司的行为不涉及走私,将处以相关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