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报关行告知我司上半年出口的货物有1种新纳入了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证,需要办证才能出口,请问许可证目录不是每年初公布吗?年中调整是否违规?
答: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限制进口的货物目录,应当至少在实施前21天公布;在紧急情况下,应当不迟于实施之日公布。 根据2015年6月30日公布的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21号,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对《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从7月1日起实施。因此,相关许可证管理目录并非限定必须按公历年度进行公布和实施。上述情况并未超出法规界限,但应有合理的过渡性措施便于企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