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司涉嫌伪报商品编码走私,老板被抓而且被呈捕,因为争议很大,在缉私局的强烈要求之后,检察院作出“附条件逮捕”,两个月之后缉私局未能进一步提供有罪的证据,省检察院作出不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决定,结果缉私局对我老板取保候审。既然无法证明有罪,为什么不撤销原来逮捕决定呢?而只是取保候审?
答: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关于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工作中适用“附条件逮捕”的意见(试行)》(2013年4月19日),对于未达到继续侦查取证要求,侦查机关报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而不予批准延长的,或者侦查机关已经变更强制措施的,不再另行撤销逮捕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