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您好,我公司已成立九年多,近几年来,几个股东及负责人打着公司旗号从事走私违法活动,所有的走私所获利,均没有归公司,现被海关立案查处,目前正侦查中,请问象这种情况能认定为单位犯罪吗?谢谢。
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2002]139号)第十八条规定,具备下列特征的,可以认定为单位走私犯罪:(1)以单位的名义实施走私犯罪,即由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由单位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的其他人员决定、同意;(2)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违法所得大部分归单位所有。依据上述规定,如果不是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走私利益没有归到公司,则不应认定为单位走私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