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您好,我司是集团公司设在南宁的一个子公司,现在因为查出昆明市供应商的进口货物是走私进来的,我们被本市海关调查立案,请问一下,走私货物的销售地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吗?
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2002]139号)第一条的规定,走私货物、物品的销售均属于犯罪行为发生地,该地侦查机关有权对案件进行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