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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销赠品是否应认定为走私货物、物品?
发布时间:2024-05-23 16:40:00     浏览:396次
问题描述:
境外供货商提供的赠品,在走私案件中是否应当作为走私货物计算偷逃税款?
兰迪海关部-费云:

你好,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海关总署缉私局、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海关在上海海关学院联合举办“走私犯罪法律适用研讨会”上,对“促销赠品是否应认定为走私货物、物品”进行了讨论。

讨论会上,在认定偷逃应缴税额时,是否应将促销赠品计入走私货物数量,研讨会形成了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对于确有证据证明属于促销赠品的,应将赠品排除在走私货物的数量之外,以客观反映偷逃应缴税额的实际情况。另一种意见认为,赠品也应当按照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进行估价,一并纳入进口征税范围。理由是:从实质合理性角度分析,促销赠品是民商事主体之间实施市场让利行为的产物,具有利益交换属性。

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编著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一书中,对第二种意见持赞同意见。理由是:商业行为的赠与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民间赠与,其实质是有偿的,因而不能对商业行为的赠与免除申报和纳税义务。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以上答复仅代表律师个人观点,不代表兰迪律师事务所或被视为出具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见或建议。
责任律师:
费云/兰迪海关与财税部
海关团队律师,走私刑事辩护部负责人
当前律师
兰迪海关与财税部
 费云律师 执业证号:14403202211417186
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海关团队律师,走私刑事辩护部负责人。
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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