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您好,我朋友因帮人从越南边境带货进境被缉私局立案侦查,说是涉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请问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的起刑点是多少?谢谢。
答:您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0号)第九条,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未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或者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数额不满二十万元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较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