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司因生产工艺需要,用国内采购的同品质原料来生产手册项下的成品并且出口了,而调剂出来的保税原料因为用不上,所以只好将其销售了。虽然我司的调剂行为,海关对其定性也有争议,但最后还是当作刑事案件来立案了。现在案件移送到检察院了。检察官说果不销售保税原料的话,自己用掉的话就涉嫌走私啦,请问是这样的吗?
答: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加工贸易货物,是指加工贸易项下的进口料件、加工成品以及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等。即使贵司将加工贸易进口的料件生产成品后在国内销售,与直接销售进口料件的法律后果是一样的。应当全面考察贵司的销售行为是否符合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有可能仅是违规行为而不是走私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