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您好,我司在做化工产品加工贸易过程中,有一些原料是必须要用国内料件顶替的,请问如果要顶替的话,海关对此是如何管理的,有什么规定?谢谢。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第二十七条,加工贸易货物应当专料专用。经海关核准,经营企业可以在保税料件之间、保税料件与非保税料件之间进行串换,但是被串换的料件应当属于同一企业,并且应当遵循同品种、同规格、同数量、不牟利的原则。来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不得串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