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司是一家货代,中等经营规模,现在有客户希望我司提供汇总征税的担保服务,如果我司申请了汇总征税总担保,那我司的保函可以为我司的客户进口关税作担保吗?
答: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45号,汇总征税企业是指进出口报关单上的收发货人。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13号),贵司是报关单上的收发货人,相当于以前的“经营单位”;而贵司代理的国内企业,在报关单上称“消费使用单位”,相当于以前的收发货人。故此,贵司如适用汇总征税模式,保函可以用于代理客户进口的货物。
延伸阅读:
1、为与相关法律表述一致,调整相关项栏目名称:将原“经营单位”改为“收发货人”,将原“收货单位”改为“消费使用单位”,将原“发货单位”修改为“生产销售单位”,将“贸易方式(监管方式)”改为“监管方式”,并对调整项目的填制要求进行规范。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0号。该公告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自2016年3月30日起执行,从此“收发货人”与《海关法》规定的“收发货人”的含义一致。海关总署又于2017年3月16日进行了一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以海关总署2017年第13号公告发布。
2、《海关法》关于收发货人的规定如下:
第九条 进出口货物,除另有规定的外,可以由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自行办理报关纳税手续,也可以由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委托海关准予注册登记的报关企业办理报关纳税手续。
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可以自行办理报关纳税手续,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报关纳税手续。
第十条 报关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报关手续的,应当向海关提交由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遵守本法对委托人的各项规定。
报关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办理报关手续的,应当承担与收发货人相同的法律责任。
委托人委托报关企业办理报关手续的,应当向报关企业提供所委托报关事项的真实情况;报关企业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报关手续的,应当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进行合理审查。
第十一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办理报关手续,必须依法经海关注册登记。未依法经海关注册登记,不得从事报关业务。
报关企业和报关人员不得非法代理他人报关,或者超出其业务范围进行报关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