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司委托一家报关行申报进口一票货物,选的是自报自缴模式,缴税放行货物三个月后,我司经查发现当时的完税价格多报了,我司多缴税款了。现在我司想通过对海关税款缴款书提起行政复议,要求海关发还多缴的税款,不知可否?
答:您好,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62号,进出口企业、单位在收到海关通关系统发送的回执后,自行办理相关税费缴纳手续;需要纸质税款缴款书的,可到申报地海关现场打印,该纸质税款缴款书上注明“自报自缴”字样,属于缴税凭证,不具有海关行政决定属性。海关如果以公告规定“不具有海关行政决定属性”为由限制相对人在“自报自缴”模式下缴税行为的救济权利,其效力存疑。我们认为,从权利救济效率考虑,贵司可以考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五十二条,向海关书面请求发还多缴税款,如果海关不同意发还,再针对海关作出的“不同意发还”的行为提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