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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案中被告人庭前供述有反复的情况下法院会如何判定?
发布时间:2017-11-27 09:56:01     浏览:2146次
问题描述:
问:您好,我想咨询一个关于走私犯罪的案件,如果一个走私案件已到法院阶段,马上都要开庭审理了,但有一个情况就是被告人在庭前的供述有反复,请问此种情况下法院会如何判断?谢谢。答:您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2]21号),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但庭审中供认,且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审供述;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庭审中不供认,且...
兰迪海关部-:

问:您好,我想咨询一个关于走私犯罪的案件,如果一个走私案件已到法院阶段,马上都要开庭审理了,但有一个情况就是被告人在庭前的供述有反复,请问此种情况下法院会如何判断?谢谢。


答:您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法释[2012]21号),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但庭审中供认,且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审供述;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庭审中不供认,且无其他证据与庭前供述印证的,不得采信其庭前供述。


延伸阅读:

“第八十三条 审查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应当结合控辩双方提供的所有证据以及被告人的全部供述和辩解进行。

被告人庭审中翻供,但不能合理说明翻供原因或者其辩解与全案证据矛盾,而其庭前供述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供述。

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但庭审中供认,且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审供述;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庭审中不供认,且无其他证据与庭前供述印证的,不得采信其庭前供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2]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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