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为中国进出口企业服务 ⁄
海关律师网 > 海关律师答疑 > 走私犯罪
上海兰迪海关部最新动态及与海关业务有关的最新资讯
走私案可否要求海关对出具的计核证明书重新计核?
发布时间:2017-12-21 10:01:09     浏览:1569次
问题描述:
问:家属涉及走私犯罪,现在案件到检察院了,得知海关的计核结论时,我们认为其中有问题,请问我们可否申请重新计核?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海关总署第97号令)第十二条、十三条的规定,可以申请重新计核的主体包括走私犯罪侦查机关、海关调查部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走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辩护人。其中并不含家属,但家属可将此要求告知辩护人,由其申请重新计核。...
兰迪海关部-:

问:家属涉及走私犯罪,现在案件到检察院了,得知海关的计核结论时,我们认为其中有问题,请问我们可否申请重新计核?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海关总署第97号令)第十二条、十三条的规定,可以申请重新计核的主体包括走私犯罪侦查机关、海关调查部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走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辩护人。其中并不含家属,但家属可将此要求告知辩护人,由其申请重新计核。


延伸阅读:

“第十二条 走私犯罪侦查机关、海关调查部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海关出具的《证明书》有异议,或者因核定偷逃税额的事实发生变化,认为需要补充核定或者重新核定的,应由原送核单位向出具《证明书》的海关计核部门重新送交《送核表》并附书面说明。海关计核部门接到要求补充核定的《送核表》后,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进行补充核定或者重新核定。

第十三条 走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辩护人对海关出具的《证明书》有异议的,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重新核定的申请,经海关走私犯罪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审查同意后,由原送核单位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程序重新核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海关总署第97号令)


以上答复仅代表律师个人观点,不代表兰迪律师事务所或被视为出具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见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