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朋友因走私犯罪被起诉,在检察院和庭审的时候是他自己做了什么他都认,没做的就说没做。但他一直在强调自己不是走私,然后听到检察官对法官建议不要对他认定为自首,因为他对自己行为的性质一直在辩解,请问一下说自己的行为不是走私就不能认定为自首了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
延伸阅读: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3年6月10日《关于被告人对事实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投案自首的成立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自首成立问题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