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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物品涉嫌走私核算偷逃税款时就不用按《税则》进行归类了吗?
发布时间:2018-01-17 10:02:29     浏览:1723次
问题描述:
走私犯罪/问题描述:朋友从深圳湾口岸带东西来深圳的时候被抓了,现在需要确定他涉嫌偷逃的国家税款,我们看到海关总署关于这个人物品方面的规定,上面说归类表列明了的物品归入列名类别,未列名的按主要功能或用途归入相应类别,不能归的归入其他物品类别。请问一下个人物品涉嫌走私核算偷逃税款时就不用按《税则》进行归类了吗?中国海关律师网/走私犯罪辩护专业律师:您好,您所提到是旅客正常通关时海关对于行李物品的归类及物...
兰迪海关部-:

走私犯罪/问题描述:朋友从深圳湾口岸带东西来深圳的时候被抓了,现在需要确定他涉嫌偷逃的国家税款,我们看到海关总署关于这个人物品方面的规定,上面说归类表列明了的物品归入列名类别,未列名的按主要功能或用途归入相应类别,不能归的归入其他物品类别。请问一下个人物品涉嫌走私核算偷逃税款时就不用按《税则》进行归类了吗?


中国海关律师网/走私犯罪辩护专业律师:您好,您所提到是旅客正常通关时海关对于行李物品的归类及物品进口税的征收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于涉嫌走私的货物或者物品,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规定的归类原则,归入合适的税则号列,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及其他有关税率适用的规定采用正确


延伸阅读:

   一、海关对物品归类及物品估价的规定

“为适应市场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和国务院2011年1月批准调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率表》(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6号公布),海关总署重新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归类表》(以下简称《归类表》,详见附件1)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以下简称《完税价格表》,详见附件2),现予以公布,自2012年4月15日起执行。海关总署2007年6月修订的《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进口税税则归类表》及《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完税价格表》(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25号公布)同时废止。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进境物品依次遵循以下原则归类:  (一)《归类表》已列名的物品,归入其列名类别;  

(二)《归类表》未列名的物品,按其主要功能(或用途)归入相应类别;  (三)不能按照上述原则归入相应类别的物品,归入“其他物品”类别。  

二、进境物品完税价格遵循以下原则确定:  

(一)进境物品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依法遵循以下原则确定:1.《完税价格表》已列明完税价格的物品,按照《完税价格表》确定;  2.《完税价格表》未列明完税价格的物品,按照相同物品相同来源地最近时间的主要市场零售价格确定其完税价格;  3.实际购买价格是《完税价格表》列明完税价格的2倍及以上,或是《完税价格表》列明完税价格的1/2及以下的物品,进境物品所有人应向海关提供销售方依法开具的真实交易的购物发票或收据,并承担相关责任。海关可以根据物品所有人提供的上述相关凭证,依法确定应税物品完税价格。  

(二)边疆地区民族特需商品的完税价格按照海关总署另行审定的完税价格表执行。  

三、纳税义务人对进境物品的归类、完税价格的确定持有异议的,可以依法提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15号

    二、海关对于走私情况下计核涉案货物、物品偷逃税款适用税则税率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对于涉嫌走私的货物或者物品,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规定的归类原则,归入合适的税则号列,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及其他有关税率适用的规定采用正确的税率确定偷逃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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