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我司是物流公司,涉嫌包税走私。在涉案货物无法查明原产地的时候,请问怎么确定关税税率?
中国海关律师网:根据《刑事诉讼法》,指控方负有举证责任。在办理走私案件时,海关缉私部门对证明案件事实负有举证责任,如原产地不明且无法查清的,应当按照“存疑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从低适用关税税率。具体来说,在无法区分货物来自普通税率国家还是最惠国税率国家时,应当适用最惠国税率;如果可以确认来自协定税率国家/地区,则应当适用协定税率。
延伸阅读:
“正常通关申报,原产地的举证责任在申报人,适用《优惠原产地规定》(包括相关具体原产地规定如《东盟原产地管理办法》等,下同)的程序性规定。申报人未尽充分举证责任的,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因此,正常通关环节不能充分证明原产地(例如不提交原产地证),不适用协定税率,与《关税条例》实体规定并不矛盾。
而走私货物偷逃应缴税款计核,举证责任在办案机关,适用《刑事诉讼法》有关证据的程序性规定。货物原产地作为案件待证事实,是决定应缴税款税率适用的案件关键事实,依法由办案机关举证。在“原产地”这一客观事实已经有各种证据证实和确定的情况下,以缺少某一正常通关程序中的特定单证(如原产地证)来否定客观事实,是违反《刑事诉讼法》的。
日常通关是海关的行政管理,追求行政效率,在申报内容上,证明责任归于行政相对人;而刑事诉讼则是试图对被告人(嫌疑人)人身自由、财产的严厉剥夺(限制),其举证责任在追诉机关。举个生活例子,就更容易明白了。甲、乙是一对夫妻,但结婚证遗失了,想办理某种房屋登记可能因为无结婚证被房管部门拒绝了;但如果要追究甲与丙同居冒领结婚证是否构成重婚罪(自诉罪),法院则不会考虑甲、乙的“结婚证”还在不在,只会考虑甲、乙是否存在真实合法的婚姻关系等。”
--孙国东律师 《走私原产越南大米案件协定税率法律适用的在线访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