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我司是国内集团一家子公司,近期我司从集团在国外开设的另外一家子公司进口了一批货物,海关认为我司与国外卖方之间存在特殊关系,对我司申报进口的价格产生质疑,并要求我司提供资料证明价格的真实性,请问到时候如果海关估计用的是类似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那对于该成交价格,海关会进行哪些方面的调整,不会就直接用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作为我司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吧?谢谢。
中国海关律师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使用相同或类似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应当使用与该货物具有相同商业水平且进口数量基本一致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同时还要对货物因运输距离等原因产生的差异进行调整。当然对于相同或类似货物而言,应优先使用同一生产厂商的货物,除此之外还应对货物之间的差异进行调整。具体应个案进行研究。
延伸阅读:
“第二十一条 按照相同或者类似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的规定审查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时,应当使用与该货物具有相同商业水平且进口数量基本一致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使用上述价格时,应当以客观量化的数据资料,对该货物与相同或者类似货物之间由于运输距离和运输方式不同而在成本和其他费用方面产生的差异进行调整。
在没有前款所述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的情况下,可以使用不同商业水平或者不同进口数量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使用上述价格时,应当以客观量化的数据资料,对因商业水平、进口数量、运输距离和运输方式不同而在价格、成本和其他费用方面产生的差异做出调整。
第二十二条 按照相同或者类似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审查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时,应当首先使用同一生产商生产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
没有同一生产商生产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的,可以使用同一生产国或者地区其他生产商生产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
如果有多个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应当以最低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