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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计核表中未写明原产地来源可以提异议吗?
    发布时间:2018-06-08 14:24:34  浏览:1692次

    问题描述:您好,我一老乡因涉嫌走私被缉私局刑事立案,海关出具了一份计核表算出了偷逃税款,在该份计核表中未写明涉案货物的来源,产地不同对货物的价格及税率的适用是有影响的,请问这种情况下可以对该份计核表提异议吗?谢谢。


    中国海关律师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走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辩护人对海关出具的《证明书》有异议的,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重新核定的申请。您所述原产地来是海关用以计核的必要内容,对此有异议可以提出重新核定的申请。


    延伸阅读:

    “第十三条  走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辩护人对海关出具的《证明书》有异议的,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重新核定的申请,经海关走私犯罪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审查同意后,由原送核单位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程序重新核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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