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我司长期进口的化工产品,因涉及低价倾销,近日被我国商务部立案调查。我司目前仍然正常进口,但是担心海关会不会以存在低价倾销为由,不认可我司申报的价格,要对我司进口的货物进行重新估价?
中国海关律师网:倾销价格是指卖方为占领进口国市场、促销产品、打击其他竞争者等原因,而故意降低价格,使向进口国出口的价格低于该商品的正常价值的价格。在没有其他应当进行成交价格调整因素的情况下,倾销价格是符合海关估价中的成交价格条件的。
延伸阅读:
一、审价办法规定
“第五条 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且应当包括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第七条 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卖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该货物时买方为进口该货物向卖方实付、应付的,并且按照本章第三节的规定调整后的价款总额,包括直接支付的价款和间接支付的价款。”
二、反倾销进口价格的处理
《WTO估价协定》一般介绍性说明中明确指出:“估价程序不应用于反倾销”。倾销行为是卖方的自发行为,除了发票列明的价格外,进口商并没有获取额外的收益,进口商实际向卖方支付的价格就是倾销价格,没有需重新调整的项目。如果存在倾销情况,应引入反倾销法律程序,例如,可由国内受到损害的部门向商务部提出反倾销调查,不能通过海关估价人为地抬高货物价格,以增加正常关税的方法来处理倾销行为。
——资料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及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