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我先生在去年下半年,经朋友介绍认识了一位泰国的华侨,该华侨在泰国是开炼钢厂的。他让我先生在国内帮他采购废钢,他支付我先生佣金。我先生每次到废钢铁收购点,都会把废钢的照片、报价发给该华侨,由该华侨决定是否采购。当然在此过程中,我先生也是有垫付货款的情况。物流公司也是该华侨介绍认识的,具体怎么谈的不清楚。今年六月初,海关总署专项行动打击废钢走私,我先生因为涉嫌低报价格走私废钢铁被抓了,后来被逮捕。涉案的税额超过500万。我想请教,我先生这种情形是否有可能被认定为从犯?
中国海关律师网:根据《刑法》,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在实践中,常从犯罪违法所得的分配比例、犯意的提起、是否参与犯罪的核心环节等等加以综合评估。如果你所述属实,你先生受雇于泰国华侨,依该华侨的意志行事,那么是有认定从犯的可能性的,可以争取这个量刑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