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您好,本人因为教学需要,上个月携带进境的书籍因为被海关认为有政治倾向,是禁止进境物品,当时做了笔录后允许我退回境外。这一次又带了大约一百多本走无申报通道没有申报,海关发现后说是故意违法,而且走无申报通道就是瞒报走私。请问这种情况不是应该按处罚条例第二十条处理吗?
中国海关律师网:根据《海关法》,构成走私除了具有走私的故意,还必须存在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很清楚,没有歧义,选择无申报通道通关“未向海关申报”不是逃避海关监管,与“瞒报”有本质区别。“未申报”不属于“瞒报”逃避海关监管。您所述情况,即使具有一定的不申报故意,但是未申报行为本身不构成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不构成走私,应当严格依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处理。
延伸阅读:
“第二十条 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进出境,未向海关申报但没有以藏匿、伪装等方式逃避海关监管的,予以没收,或者责令退回,或者在海关监管下予以销毁或者进行技术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