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您好,我朋友的一个表亲,因涉嫌低报数量走私被刑事立案,近期一审法院已经开庭审理过了,现在他表亲还是觉得检察机关指控的偷逃税额太高,请问现在还可以对税款提出异议吗?谢谢。
中国海关律师网:您好,海关出具的《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是鉴定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2]21号),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对鉴定意见要求重新鉴定。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被告人对海关出具的《核定证明书》有异议的,可以向办案机关申请重新核定。
延伸阅读:
“第十三条 走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辩护人对海关出具的《证明书》有异议的,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重新核定的申请,经海关走私犯罪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审查同意后,由原送核单位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程序重新核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
“第二百二十二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应当提供证人的姓名、证据的存放地点,说明拟证明的案件事实,要求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理由。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并继续审理。
延期审理的案件,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
人民法院同意重新鉴定申请的,应当及时委托鉴定,并将鉴定意见告知人民检察院、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2]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