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您好,公司进行加工贸易过程中,用关联公司向境外供货商采购货物,后该关联公司与国内公司签定采购合同再利用加工贸易手册申报进口,因为市场价格波动,企业决定将该货物直接销售而不进行加工生产,现被海关查到涉嫌走私,请问一下,他们计核税款时将以哪个价格作为计税的成交价格?
中国海关律师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有明确规定,擅自内销保税货物涉嫌走私的,能够确定原申报进口货物成交价格的,其计税价格应当以原申报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核定。
延伸阅读:
“第二十三条 擅自内销保税货物涉嫌走私的,能够确定原申报进口货物成交价格的,其计税价格应当以原申报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核定;原申报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核定的原申报进口货物的价格作为计税价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