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您好,我在上个月31号从香港带了条黄金项链回深圳用来送给侄女作结婚礼物,但是被海关检查,要求按60%交税。因为急用,就按照海关说的开了税单,但是钱是第二天交的(11月1日)。今天我才知道海关实现了最新的物品税,我查了应该只交50%的税就可以了,请问海关这种征多的10%是否应该退回我?
中国海关律师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进境物品,适用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实施的税率和完税价格。因此,你所述情况应当适用10月31日有效的税率,海关征税并无不妥。
延伸阅读:
“第六十二条进境物品,适用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实施的税率和完税价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进境物品进口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税委会〔2018〕49号),海关总署决定对2016年第25号公告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归类表》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进行相应调整,归类原则和完税价格确定原则不变,现予以公布(见附件1、2),自2018年11月1日起执行。"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4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