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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海关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可否申请查阅案卷?
发布时间:2018-12-04 08:58:42     浏览:3002次
问题描述:
个人因携带超量物品过关被海关查扣,后人出来了物品被扣留并做了两次笔录,现在收到《海关行政处罚告知单》,想问一下,对海关告知我的将对我进行没收相关物品的情况有疑问,想申请查阅案卷,海关会不会允许?
兰迪海关部-:

问题描述:个人因携带超量物品过关被海关查扣,后人出来了物品被扣留并做了两次笔录,现在收到《海关行政处罚告知单》,想问一下,对海关告知我的将对我进行没收相关物品的情况有疑问,想申请查阅案卷,海关会不会允许?

中国海关律师网: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1号,海关送达《海关行政处罚告知单》至海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当事人对告知事项有异议,向海关申请查阅案件材料的,当事人、当事人委托的律师可以向海关申请查阅案件材料。


延伸阅读:

“第二条 海关送达《海关行政处罚告知单》至海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当事人对告知事项有异议,向海关申请查阅案件材料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当事人申请查阅的案件材料指《海关行政处罚告知单》中列明的有关事实、理由、依据的证据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除外。第四条 当事人、当事人委托的律师可以向海关申请查阅案件材料。

经海关审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事人不得查阅案件材料,但可委托律师查阅:

(一)抗拒海关检查、调查、稽查的;

(二)调查、稽查、检查过程中转移、隐匿有关证据的;

(三)海关认为不宜由当事人查阅案件材料的。

第五条 查阅申请应书面提出,并向海关出示下列文书和证件的原件:

(一)《海关行政处罚告知单》;

(二)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有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或法定证明;

(三)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持有能证明自己身份的合法有效证件,如身份证、护照等;

(四)律师应有委托书、授权书、律师执业证;

(五)海关认为需要的其它证件。

申请人应同时提交上述相关法律文书和证件的复印件,海关登记留存。”

——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1号


以上答复仅代表律师个人观点,不代表兰迪律师事务所或被视为出具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见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