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您好,我想咨询一下关于构成走私犯罪的问题,我有一亲戚,他小孩经朋友介绍了一份工作,主要就是统计好香港进来了多少手表,在国内卖出去了多少手表,其他的事情都没有做过,近期某缉私局对其刑事立案,说这些手表都是从香港走私进来的,请问像他这种情况,就是做了一份这么简单的工作也会涉嫌走私犯罪吗?谢谢。
中国海关律师网: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刑法》,构成走私犯罪的共犯,需满足主观是明知,客观行为上提供了一些帮助或协助。因此,根据您的描述,需分析您亲戚的小孩是否明知上述手表都是走私的。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不予起诉的情况,所以,还是需要根据案件情况具体分析。
延伸阅读: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