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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计核走私案件偷逃税款时不提交相关合同发票可以吗?
发布时间:2019-01-24 21:36:00     浏览:1937次
问题描述:
问题描述:您好,公司涉嫌低报价格走私案件,现在阅到全部案卷,看到海关计核结论认定公司偷逃税款300多万元,但是卷内没有公司当时的原始发票和相关单证,只有一个员工通过其他渠道拿到的自己也不确定真实性的总结单证,请问一下,海关计核走私案件偷逃税款时不提交相关合同发票可以吗?中国海关律师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送核单位送交《送核表》,应当根据计核部门...
兰迪海关部-:

问题描述:您好,公司涉嫌低报价格走私案件,现在阅到全部案卷,看到海关计核结论认定公司偷逃税款300多万元,但是卷内没有公司当时的原始发票和相关单证,只有一个员工通过其他渠道拿到的自己也不确定真实性的总结单证,请问一下,海关计核走私案件偷逃税款时不提交相关合同发票可以吗?


中国海关律师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送核单位送交《送核表》,应当根据计核部门的要求和案件的性质随附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的报关单、合同、商业发票、提(运)单、保险单、加工贸易备案登记手册、国内增值税发票以及其他商业单证,因故无法提供的,送核单位应当向计核部门作出书面说明。



延伸阅读:

“第七条  送核单位送交《送核表》,应当根据计核部门的要求和案件的性质随附下列单据或材料:

(一)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的报关单、合同、商业发票、提(运)单、保险单、加工贸易备案登记手册、国内增值税发票以及其他商业单证;

(二)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的说明书及其他技术资料;

(三)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的使用、损坏程度的记录以及照片;

(四)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的价格、规格、市场行情等有关的材料;

(五)有关计核所需的其他单证或者材料。

对于上述所列的单据、材料,因故无法提供的,送核单位应当向计核部门作出书面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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