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本公司涉及的走私案件中,侦查机关有随附一份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报告,内容是根据公司账本计算出我公司的走私数量。但是这个账本本身并不是我公司的进口收货数量,只是送货给客户的记录。这些货物可能是国内采购,也可能是进口的,不区分开来就等于加重了我们的责任。请问这个鉴定意见可以怎么推翻吗?
中国海关律师网:你所述问题是如何根据证据证明走私事实和数量的问题。如果能够举证鉴定意见所依据的资料是不真实的,则可以证明鉴定意见的送检来源不具备鉴定条件,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延伸阅读:
“第八十五条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或者鉴定事项超出该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的;
(二)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
(三)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因污染不具备鉴定条件的;
(四)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的;
(五)鉴定程序违反规定的;
(六)鉴定过程和方法不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的;
(七)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
(八)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没有关联的;
(九)违反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