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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发货人发错货被海关视为涉嫌走私能认定是收货人的责任吗?
发布时间:2019-03-13 12:04:43     浏览:2985次
问题描述:
问题描述:您好,企业在进口一批电子原器件的时候,因发货人的原因货不对版,还被海关查出,现在认为我们企业涉嫌走私,但我们真的没有主观上的故意,请问一下这样的情况能认定我们收货人的责任吗?
兰迪海关部-:

问题描述:您好,企业在进口一批电子原器件的时候,因发货人的原因货不对版,还被海关查出,现在认为我们企业涉嫌走私,但我们真的没有主观上的故意,请问一下这样的情况能认定我们收货人的责任吗?


中国海关律师网: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2002]139号)的相关规定,走私主观故意中的“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从事的行为是走私行为,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如果贵司认为是发货人的原因,可将相关证据留存提交办案件机关呈明事实。


延伸阅读:

  “五、关于走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观故意的认定问题

  行为人明知自已的行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进出境货物、物品的应缴税额,或者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管理,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应认定为具有走私的主观故意。

走私主观故意中的“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从事的行为是走私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明知”,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

  (一)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的货物、物品的;

  (二)用特制的设备或者运输工具走私货物、物品的;

  (三)未经海关同意,在非设关的码头、海(河)岸、陆路边境等地点,运输(驳载)、收购或者贩卖非法进出境货物、物品的;

  (四)提供虚假的合同、发票、证明等商业单证委托他人办理通关手续的;

  (五)以明显低于货物正常进(出)口的应缴税额委托他人代理进(出)口业务的;

  (六)曾因同一种走私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的;

  (七)其他有证据证明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2002]1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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