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迪海关部-:
问题描述:您好,家人开了一个洗废塑料的小作坊,因为向有资质的企业借证进口废塑料被海关查到,现在人被拘留,我们三个家属因为在作坊中帮过忙,都被叫去作了笔录。想问一下,我们也有可能涉案吗?
中国海关律师网: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0号)及《刑法》的相关规定,借用他人许可证件,进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的,可定性为走私废物罪。本案,如果家属在明知涉案人员租用或借用或购买他们许可证件,而积极帮助其完成该行为如积极联系、提供或制作单证等,则很可能被牵连。如果只是在作坊中从事一般性的事务性行为,如生产、人事、行政等,则涉案的可能性不大。具体请咨询专业律师。
延伸阅读:
“第二十一条 未经许可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等罪名定罪处罚;偷逃应缴税额,同时又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取得许可,但超过许可数量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
租用、借用或者使用购买的他人许可证,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的,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0号)
“第一百五十二条【走私废物罪】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境,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
以上答复仅代表律师个人观点,不代表兰迪律师事务所或被视为出具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见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