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您好,我司因包税走私电子产品被一审法院判决有罪,公司老板、经理、报关员都被判刑,公司上诉后,原来帮出庭的员工诉讼代表人已经离职,而留守只有二人,均在之前涉案,后来被不起诉,公司再无人员作为诉讼代表人出庭,请问二审时我司派不了诉讼代表人怎么办?谢谢。
中国海关律师网:您好,您所述问题,如果公司派不了诉讼代表人,也没有合适的人选作为诉讼代表人参与二审,则公司不具备二审上诉条件,二审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对公司的审理,但是对于涉案个人的上诉审理不受影响。
延伸阅读:
“十七、关于单位走私犯罪案件诉讼代表人的确定及其相关问题
单位走私犯罪案件的诉讼代表人,应当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参与刑事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另行确定被告单位的其他负责人作为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
接到出庭通知的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应当出庭应诉。拒不出庭的,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拘传到庭。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均无法归案的单位走私犯罪案件,只要单位走私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能够确定诉讼代表人代表单位参与刑事诉讼活动的,可以先行追究该单位的刑事责任。
被告单位没有合适人选作为诉讼代表人出庭的,因不具备追究该单位刑事责任的诉讼条件,可按照单位犯罪的条款先行追究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人民法院在对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判决时,对于扣押、冻结的走私货物、物品、违法所得以及属于犯罪单位所有的走私犯罪工具,应当一并判决予以追缴、没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2002]13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