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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设备有特殊关联关系就一定要向海关申报吗?
发布时间:2019-07-01 08:27:52     浏览:3474次
问题描述:
问题描述:您好,我司想从国外的母公司一批旧机电产品,因为是关联关系,请问在申报时要进行申报或申明吗?中国海关律师网: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8号(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申报单位对于进出口行为中买卖双方是否存在特殊关系要进行填报确认,双方存在特殊关系,应填报“是”,反之则填报“否”。延伸阅读:“四十四、特殊关系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
兰迪海关部-:

问题描述:您好,我司想从国外的母公司一批旧机电产品,因为是关联关系,请问在申报时要进行申报或申明吗?


中国海关律师网: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8号(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申报单位对于进出口行为中买卖双方是否存在特殊关系要进行填报确认,双方存在特殊关系,应填报“是”,反之则填报“否”。



延伸阅读:

“四十四、特殊关系确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以下简称《审价办法》)第十六条,填报确认进出口行为中买卖双方是否存在特殊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为买卖双方存在特殊关系,应填报“是”,反之则填报“否”:

(一)买卖双方为同一家族成员的。

(二)买卖双方互为商业上的高级职员或者董事的。

(三)一方直接或者间接地受另一方控制的。

(四)买卖双方都直接或者间接地受第三方控制的。

(五)买卖双方共同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第三方的。

(六)一方直接或者间接地拥有、控制或者持有对方5%以上(含5%)公开发行的有表决权的股票或者股份的。

(七)一方是另一方的雇员、高级职员或者董事的。

(八)买卖双方是同一合伙的成员的。

买卖双方在经营上相互有联系,一方是另一方的独家代理、独家经销或者独家受让人,如果符合前款的规定,也应当视为存在特殊关系。

出口货物免予填报,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货物(内销保税货物除外)免予填报。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8号(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


以上答复仅代表律师个人观点,不代表兰迪律师事务所或被视为出具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见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