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您好,我想咨询一下关于包税代理的问题,我朋友在国内从事电子产品加工,他是采用全包的方式委托一家公司代为进口,他只要负责采购、支付货款和收货就可以,但他支付的代理费数额是远远超过进口电子产品的应缴税款,请问像他这种情况还会被认定为具有走私的故意吗?谢谢。
中国海关律师网:您好,首先需明确的是“包税”不等于走私,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2002〕139),以明显低于货物正常进(出)口的应缴税额委托他人代理进(出)口业务的,可以认定为“明知”,根据您所述,您朋友不符合该条关于推定主观故意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