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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贸易伪报贸易方式进口引用刑法什么条文?
发布时间:2020-07-23 08:38:31     浏览:1536次
问题描述:
您好,我有一位朋友是开在工厂的,请几年因为利用了他人加工贸易保税指标进口了一些电子原材料,现在案子在一审中,海关认定的是伪报贸易方式走私,请问法院会引用刑法哪个条文定罪量刑?谢谢。
兰迪海关部-韩逸航:

问题描述:您好,我有一位朋友是开在工厂的,请几年因为利用了他人加工贸易保税指标进口了一些电子原材料,现在案子在一审中,海关认定的是伪报贸易方式走私,请问法院会引用刑法哪个条文定罪量刑?谢谢。


中国海关律师:加工贸易登记手册是海关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政策性规定,给予特定企业用于保税货物经营的凭证。利用购买的加工贸易登记手册进口货物,实质是将一般贸易货物伪报为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进口,以达到偷逃应缴税款的目的,对此法院判决时会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



以上答复仅代表律师个人观点,不代表兰迪律师事务所或被视为出具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见或建议。
责任律师:
韩逸航/兰迪海关与财税部
海关行政争议解决部负责人
当前律师
兰迪海关与财税部
 韩逸航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2210422888
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海关行政争议解决部负责人。
擅长的领域是海关行政争议解决、走私刑事辩护、海关进出口合规审查等。
海南大学 法律硕士
山东财经大学 法学学士
深圳兰迪优秀青年律师
深圳律师杂志特约撰稿人
中文、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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