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您好,我公司在一物流公司,在卸货时疏忽大意,未能向海关关申报装载舱单,请问会被处罚吗?
兰迪海关部: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40号修改并重新公布)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舱单传输人应当在运输工具开始装载货物、物品的30分钟以前向海关传输装载舱单电子数据。装载舱单中所列货物、物品应当已经海关放行。对于未能按照规定及时传输装舱单等数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20号发布)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未按照规定期限向海关传输舱单等电子数据、传输的电子数据不准确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保存相关电子数据,影响海关监管的,予以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