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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加工贸易边角料申报征税有什么依据?
发布时间:2021-04-19 15:07:00     浏览:1839次
问题描述:
你好,我司前几年申请的加工贸易手册都已核销完成,但是由于对海关政策不了解,把一些边角料作了内销处理,没有向海关申报纳税,请问关于边角料的征税有什么依据吗?
兰迪海关部-韩逸航:


问题描述:你好,我司前几年申请的加工贸易手册都已核销完成,但是由于对海关政策不了解,把一些边角料作了内销处理,没有向海关申报纳税,请问关于边角料的征税有什么依据吗?

兰迪海关部:关于边角料向海关申报交税的依据,可以参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

延伸阅读:

“第三条  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加工后产生的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及受灾保税货物属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任何企业、单位、个人不得擅自销售或者移作他用。

第四条  加工贸易企业申请内销边角料的:

(一)海关按照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申请内销边角料的报验状态归类后适用的税率和审定的边角料价格计征税款,免征缓税利息;

(二)海关按照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申请内销边角料的报验状态归类后,属于发展改革委员会、商务部、生态环境部及其授权部门进口许可证件管理范围的,免于提交许可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或者成品内销的,海关对保税进口料件依法征收税款并且加征缓税利息,另有规定的除外。

  进口料件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还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

“第三十三条  经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按照海关对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规定办理,海关凭有关单证核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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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律师:
韩逸航/兰迪海关与财税部
海关行政争议解决部负责人
  • 标签:
  • 边角料
  • 征税
  • 依据
  • 当前律师
    兰迪海关与财税部
     韩逸航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2210422888
    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海关行政争议解决部负责人。
    擅长的领域是海关行政争议解决、走私刑事辩护、海关进出口合规审查等。
    海南大学 法律硕士
    山东财经大学 法学学士
    深圳兰迪优秀青年律师
    深圳律师杂志特约撰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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