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您好,我公司的一家外贸企业,最近我公司财务在审计时发现上年度有一票进口报关单商品编码报错了,少缴纳了税款,请问如果我司主动向海关补缴税款,是否可以减免滞纳金?
兰迪海关部: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27号 (关于明确税款滞纳金减免相关事宜)第一条中(三)项规定,货物放行后,纳税义务人通过自查发现少缴或漏缴税款并主动补缴的,海关可以依法减免税款滞纳金。
延伸阅读:
一、海关对未履行税款给付义务的纳税义务人征收税款滞纳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依法减免税款滞纳金:
(一)纳税义务人确因经营困难,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难以缴纳税款,但在规定期限届满后3个月内补缴税款的;
(二)因不可抗力或者国家政策调整原因导致纳税义务人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无法缴纳税款,但在相关情形解除后3个月内补缴税款的;
(三)货物放行后,纳税义务人通过自查发现少缴或漏缴税款并主动补缴的;
(四)经海关总署认可的其他特殊情形。
—— 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27号 关于明确税款滞纳金减免相关事宜
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广东省涉外律师新锐人才,深圳市涉外律师新锐人才,高级企业合规师。目前致力于海关领域的法律服务,专注于进出口贸易合规、企业合规、跨境电商、走私刑事辩护、海关行政争议解决、商品归类、海关估价等法律服务。办理多起疑难复杂走私刑事、海关与涉外行政案件;多次为客户进出口贸易中的疑难问题出具法律意见、提供有效解决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