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据《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附件四第二条第四款的规定,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视同自产办理出口退税: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再委托深加工的货物;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3.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且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贵司的委托加工业务中,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不满足政策要求,因此不能办理出口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