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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加工的货物能否视同自产办理出口退税?
发布时间:2021-05-25 09:47:00     浏览:5232次
问题描述:
您好!我司是一家生产型企业,出口的部分物品委托给他人加工,而且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那么,委托加工的货物能否办理出口退税?
兰迪海关部-吴武铃:

您好!根据《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附件四第二条第四款的规定,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视同自产办理出口退税: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再委托深加工的货物;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3.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且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贵司的委托加工业务中,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不满足政策要求,因此不能办理出口退税。

以上答复仅代表律师个人观点,不代表兰迪律师事务所或被视为出具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见或建议。
责任律师:
吴武铃/兰迪海关与财税部
具有注册会计师、税务师、律师三证
当前律师
兰迪海关与财税部
一、人物简介吴武铃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2011264192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专业领域为境内外财税法、国际投资与贸易、股权架构设计等。二、教育背景中南大学,会计硕士中南大学,会计学三、执业经验吴武铃为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省涉外律展开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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